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XXX、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袁XX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。案件受理费1130
原告冯XX与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XX、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冯XX的委托代理人王X、张X与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XX、曹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...原告冯XX与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XX、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
原告张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、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X、陆XX,被告张XX及被告福建XX公司与张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...原告张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、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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